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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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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4-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296条至第296-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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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前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10年1月7日修正1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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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四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配合第二百九十四条之一之增订,修正“前条”之用语为第二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