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0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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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6条 著作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之一
第106-2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2002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著作完成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生效日之前,未依历次本法规定取得著作权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财产权期间计算仍在存续中者,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但外国人著作在其源流国保护期间已届满者,不适用之。
    前项但书所称源流国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护文学与艺术著作之伯恩公约第五条规定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