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0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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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6條 著作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第106-2條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2002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