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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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0-1条 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
第52条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本法施行细则,由内政部定之。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