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邮政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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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条至第48条 邮政法
第四十九条
第50条 

2002年全文修正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理由  一、条次变更,本条为原条文第五十条移列。
    二、配合邮政机关公司化之体制变革,明定本法施行细则,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011年修正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条条文及现行条文第二十条之删除,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一、第一项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条文拟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订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