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郵政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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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條至第48條 郵政法
第四十九條
第50條 

2002年全文修正公布[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配合郵政機關公司化之體制變革,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011年修正公布[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條條文及現行條文第二十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擬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