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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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三條之一
第74條 

1994年4月9日增訂發布[編輯]


第七十三條之一 車道禁止進入標誌「禁16」,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該車道。懸掛於禁止車輛進入車道之正前上方。
        禁16
          
      本標誌爲白底紅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