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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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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2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294條至第294-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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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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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