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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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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1條 著作權法
第八十條之二
第81條 

2004年8月24日增訂9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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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14年1月7日修正1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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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理由  一、依「馬拉喀什公約」第七條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不應限制為視障者接觸以公開發行著作之利益,爰於第三項第九款增訂防盜拷措施之除外規定,以落實保障視障者接觸無障礙版本之權益。
    二、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僅係於著作權之外,於著作權人採取科技措施保護其著作時,以著作權法再給予額外之保護,確保其所採取之科技措施不被規避,惟其對於原本依法享有之著作權並未增減,亦不影響著作權受侵害時之救濟,更不得使利用人合理使用之權益受到限制,為避免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引發適用上之疑義。
    三、配合第三項第九款之增訂,爰將原條文第三項第九款移列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