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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2
2004年8月24日修正9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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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6-1條
1 種語言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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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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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96條
◄
著作權法
第九十六條之一
►
第96-2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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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2年)#第七章 罰則
條文
違反
第八十條之一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004年8月24日修正9月1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3年)#第七章 罰則
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
第八十條之一
規定者。
二、違反
第八十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者。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