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前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歷史[编辑]

在臺灣,民國72年(1983年)《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改名《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以及修正公布全文。民國80年(1991年)改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但不改條文。之後尚有修正公布局部條文,分別列舉。民國98年(2009年)廢止。

條文[编辑]

第一條 (全文修正)
條文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第二條 (後來修正再刪除)


第三條 (全文修正)
條文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第四條 (後來修正)
第五條 (全文修正)
條文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第六條 (全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