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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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编辑]1952年5月21日
解釋背景
[编辑]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提法律案?
主要內容
[编辑]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影響
[编辑]本解釋使得監察院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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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5月21日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提法律案?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本解釋使得監察院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