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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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释字第2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3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解释日期[编辑]

1952年5月21日

解释背景[编辑]

监察院关于所掌事项得提法律案?

主要内容[编辑]

监察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影响[编辑]

本解释使得监察院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