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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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4號解釋 

解釋日期[编辑]

1952年5月21日

解釋背景[编辑]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提法律案?

主要內容[编辑]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影響[编辑]

本解釋使得監察院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