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司法院釋字第44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446號解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解釋日期[编辑]

1998年1月23日

解釋背景[编辑]

《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本件係因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等因為違反《集會遊行法》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八號判決),聲請釋憲。經大法官會議做出決議,相關條文違憲。

主要內容[编辑]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三款,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集會遊行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影響[编辑]

對於民眾集會遊行的不合理限制被打破。因為此釋憲結果在1998年1月23日公佈,讓123自由日對台灣人民有了新的意義。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