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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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释字第444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4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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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编辑]

1998年1月23日

解释背景[编辑]

《集会游行法》是否违宪?本件系因高成炎陈茂男张正修等因为违反《集会游行法》被台湾高等法院判刑(台湾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八号判决),声请释宪。经大法官会议做出决议,相关条文违宪。

主要内容[编辑]

  • 《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集会游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集会游行之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未涉及集会游行之目的或内容之事项,为维持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属立法自由形成之范围,于表现自由之诉求不致有所侵害,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尚无抵触。
  • 《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九条,对于不遵从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谋者科以刑责,为立法自由形成范围,与《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尚无抵触。

影响[编辑]

对于民众集会游行的不合理限制被打破。因为此释宪结果在1998年1月23日公布,让123自由日对台湾人民有了新的意义。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