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8號解釋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8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9號解釋 

解釋日期

[编辑]

1952年10月27日

解釋背景

[编辑]

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主要內容

[编辑]

政府股份至少一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影響

[编辑]

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從事公務,不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