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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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8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9號解釋 

解釋日期[編輯]

1952年10月27日

解釋背景[編輯]

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主要內容[編輯]

政府股份至少一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影響[編輯]

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從事公務,不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