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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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释字第7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9号解释 

解释日期[编辑]

1952年10月27日

解释背景[编辑]

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主要内容[编辑]

政府股份至少一半,纵依公司法组织,亦系公营事业机关,其依法令从事于该公司职务之人员,自应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影响[编辑]

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从事公务,不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