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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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八十七条
第87-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八 十 七 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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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编辑]

[2]


第八十七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省(市)界标志“指5”、县(市)界标志“指6”、地名标志“指21”为展现地方特色,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七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3]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维基教科书注释[编辑]

  1. 加入盾形。
  2. 开放地名标志设计特定图案。
  3. File:ROC2007-09-17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修正条文.pdf漏印此段文字。删除第二项,改由第95条规定地方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