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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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八 十 七 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八十七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八十七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省(市)界标志“指5”、县(市)界标志“指6”、地名标志“指21”为展现地方特色,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八十七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3]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维基教科书注释
[编辑]- ↑ 加入盾形。
- ↑ 开放地名标志设计特定图案。
- ↑ File:ROC2007-09-17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修正条文.pdf漏印此段文字。删除第二项,改由第95条规定地方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