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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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八 十 七 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八十七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八十七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省(市)界標誌「指5」、縣(市)界標誌「指6」、地名標誌「指21」爲展現地方特色,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八十七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3]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維基教科書註釋
[編輯]- ↑ 加入盾形。
- ↑ 開放地名標誌設計特定圖案。
- ↑ File:ROC2007-09-17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正條文.pdf漏印此段文字。刪除第二項,改由第95條規定地方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