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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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0月1日订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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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道路交通标志牌之大小,应以车辆驾驶人能于规定距离内瞻视清晰行为原则。
警告标志及禁制标志用于快速公路者为放大型,用于一般道路者为标准型;用于次要道路者为缩小型。
指示标志仅用标准型一种。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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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馀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左: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中央标准局中国国家标准CNS4345之规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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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馀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左: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国国家标准CNS4345之规定。
2006年2月22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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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馀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345 之规定。
2013年8月1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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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馀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七、砖红色 色样第二六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345 之规定。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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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白色及萤光黄绿色外,其馀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七、砖红色 色样第二六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4345 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