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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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0月1日订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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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道路交通标志牌之大小,应以车辆驾驶人能于规定距离内瞻视清晰行为原则。
警告标志及禁制标志用于快速公路者为放大型,用于一般道路者为标准型;用于次要道路者为缩小型。
指示标志仅用标准型一种。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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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左: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中央标准局中国国家标准CNS4345之规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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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左: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国国家标准CNS4345之规定。
2006年2月22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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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345 之规定。
2013年8月1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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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七、砖红色 色样第二六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345 之规定。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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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白色及萤光黄绿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七、砖红色 色样第二六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4345 之规定。
2024年7月22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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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白色、萤光黄绿色及萤光黄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色样第二十五号。
二、蓝色:色样第四十七号。
三、黄色: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色样第六十四号。
六、棕色:色样第五十一号。
七、砖红色:色样第二十六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4345 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