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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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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条至第8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条
第10条至第11条 

1968年10月1日订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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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道路交通标志牌之大小,应以车辆驾驶人能于规定距离内瞻视清晰行为原则。
 警告标志及禁制标志用于快速公路者为放大型,用于一般道路者为标准型;用于次要道路者为缩小型。
 指示标志仅用标准型一种。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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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左: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中央标准局中国国家标准CNS4345之规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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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左: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国国家标准CNS4345之规定。

2006年2月22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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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345 之规定。

2013年8月1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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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七、砖红色 色样第二六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345 之规定。

2017年6月1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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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白色及萤光黄绿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 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 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 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 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 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 色样第五一号
            
       七、砖红色 色样第二六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4345 之规定。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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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湾区涂料公会改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
  2. 中国国家标准改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3. 增加第七款砖红色。
  4. 增加萤光黄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