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8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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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6-1條至第18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第187-2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科學技術發達,使用核能、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以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