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8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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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6-1条至第187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一
第187-2条 

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不依法令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应器、放射性物质或其原料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因科学技术发达,使用核能、放射线之机会日渐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巨。特增设此类犯罪类型,以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