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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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229-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佈[編輯]

條文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修正原條文「婦女」為「男女」,使男性同為保護之客體。
    二、修正「姦淫」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