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資助我們
外觀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8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
第229-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編輯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修正原條文「婦女」為「男女」,使男性同為保護之客體。
二、修正「姦淫」為「性交」,參考
第二百二十一條
說明一。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