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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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臺灣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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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條文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021年5月31日刪除6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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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條文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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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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