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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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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第57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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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论。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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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基于连续犯原为数罪之本质及刑罚公平原则之考量,其修正既难以周延,爰删除本条有关连续犯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