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最近修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載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2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佈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
添加語言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港澳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靜態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55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
►
第57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
編輯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佈)#第七章 數罪併罰
條文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佈
[
編輯
]
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七章 數罪併罰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