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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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4條至第95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九十六條
第97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因假釋或於刑之赦免後,付保安處分者,不在此限。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保安處分應否實施,由法院依法決定之。如其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者,原則上應於裁判時併為宣告。
    二、因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關於保安處分於裁判以外單獨宣告之情形,尚有多種,為求涵蓋,爰修正為「但本法或其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