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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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九十七條
第98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第九十七條係就裁判諭知保安處分之期間特設免除及延長之規定,而普遍適用於各種保安處分。惟經分別檢討修正後,本條已無保留必要,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