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94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第93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九十四條
►
第95條至
第96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编辑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條文
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
[
编辑
]
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屬執行程序事項,性質上應委諸
保安處分執行法
予以規範。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以下已有相當規定,爰予刪除。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未登录
讨论
贡献
创建账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资助我们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获取缩短的URL
引用本页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可打印版本
其他语言
添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