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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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依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条及第九十二条规定宣告之保安处分,期间未终了前,认为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处分之执行;如认为有延长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间之范围内,酌量延长之。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删除)
- 理由 一、本条删除。
- 二、原第九十七条系就裁判谕知保安处分之期间特设免除及延长之规定,而普遍适用于各种保安处分。惟经分别检讨修正后,本条已无保留必要,爰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