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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54年制定公布
2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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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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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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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20条
至第31条
◄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三十二条
►
第33条至
第34条
195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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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民国43年)#第六章 战时特例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随军救护人员之待遇,比照军用文职人员,其服装制式,除国际协定别有规定外,由总会规定送请主管官署备案。
2000年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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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民国89年)#第六章 战时特例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随军救护人员之待遇,比照军用文职人员,其服装制式除国际协定另有规定外,由总会规定送请主管机关备案。
理由
将“官署”修正为“机关”,并酌作文字修正。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