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第32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0条至第31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三十二条
第33条至第34条 

1954年制定公布[编辑]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随军救护人员之待遇,比照军用文职人员,其服装制式,除国际协定别有规定外,由总会规定送请主管官署备案。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随军救护人员之待遇,比照军用文职人员,其服装制式除国际协定另有规定外,由总会规定送请主管机关备案。
理由  将“官署”修正为“机关”,并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