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國籍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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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月29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外國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亦得歸化。
-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須經國民政府核准。
2000年1月14日全文修正2月9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各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 理由 原條文對無國籍者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並未明定,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增列無國籍者有殊勳,得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2005年5月20日修正6月15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 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