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國籍法/第6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5條 國籍法
第六條
第7條至第9條 

1929年1月29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外國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亦得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須經國民政府核准。

2000年1月14日全文修正2月9日公布[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各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理由  原條文對無國籍者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並未明定,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增列無國籍者有殊勳,得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2005年5月20日修正6月15日公布[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