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国籍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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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条 国籍法
第六条
第7条至第9条 

1929年1月29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外国人有殊勋于中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第二项各款条件,亦得归化。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须经国民政府核准。

2000年1月14日全文修正2月9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华民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各款条件,亦得申请归化。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
理由  原条文对无国籍者归化取得我国国籍并未明定,爰配合修正条文第三条规定,增列无国籍者有殊勋,得归化取得我国国籍之规定,并酌作文字修正。

2005年5月20日修正6月15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华民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第一项各款要件,亦得申请归化。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
理由  配合修正条文第三条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