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国籍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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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月29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外国人有殊勋于中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第二项各款条件,亦得归化。
-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须经国民政府核准。
2000年1月14日全文修正2月9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华民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各款条件,亦得申请归化。
-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
- 理由 原条文对无国籍者归化取得我国国籍并未明定,爰配合修正条文第三条规定,增列无国籍者有殊勋,得归化取得我国国籍之规定,并酌作文字修正。
2005年5月20日修正6月1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华民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第一项各款要件,亦得申请归化。
-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
- 理由 配合修正条文第三条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