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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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條 著作權法
第四十六條
第47條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處罰者,其重製物、仿製物、複製物、供犯罪所用之機具、製版、底片、模型等沒收之。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