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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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第47条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处罚者,其重制物、仿制物、复制物、供犯罪所用之机具、制版、底片、模型等没收之。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