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5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 條文 未經註冊之著作或製版物刊有業經註冊或其他同義字樣者,除由主管機關禁止銷售外,科八千元以下罰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 條文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 條文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