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郵政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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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條至第24條 郵政法
第二十五條
第26條至第34條 

1977年修正公布[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郵件遇左列情形時,寄件人得向郵政機關請求補償:
    一、各類掛號郵件遺失或被竊時。
    二、掛號包裹、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理由  一、本條第一款配合第四條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本條第二款將「包裹」修正為「掛號包裹」,以符實際。又報值郵件與保價郵件性質相近,故予補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