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77年修正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邮政法/第25条
1种语言
English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郵政法
第20条
至第24条
◄
邮政法
第二十五条
►
第26条至
第34条
1977年修正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邮政法 (民国66年)
条文
邮件遇左列情形时,寄件人得向邮政机关请求补偿:
一、各类挂号邮件遗失或被窃时。
二、挂号包裹、报值邮件、保价邮件全部或一部遗失、被窃或毁损时。
理由
一、本条第一款配合第四条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本条第二款将“包裹”修正为“挂号包裹”,以符实际。又报值邮件与保价邮件性质相近,故予补列,以资明确。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