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邮政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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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条至第24条 邮政法
第二十五条
第26条至第34条 

1977年修正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邮件遇左列情形时,寄件人得向邮政机关请求补偿:
    一、各类挂号邮件遗失或被窃时。
    二、挂号包裹、报值邮件、保价邮件全部或一部遗失、被窃或毁损时。
理由  一、本条第一款配合第四条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本条第二款将“包裹”修正为“挂号包裹”,以符实际。又报值邮件与保价邮件性质相近,故予补列,以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