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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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6條至第71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七十二條
第73條至第75條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編輯]

2001年10月2日施行

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文句修正。

2019年11月5日修正11月20日公布[編輯]

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