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陆海空军刑法/第72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66条至第71条 陆海空军刑法
第七十二条
第73条至第75条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

[编辑]

2001年10月2日施行

条文  意图散布于众,捏造关于军事上之谣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文句修正。

2019年11月5日修正11月2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意图散布于众,捏造或传述关于军事上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