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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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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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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修正11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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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陆海空军刑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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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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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66条
至第71条
◄
陆海空军刑法
第七十二条
►
第73条至
第75条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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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陆海空军刑法 (民国90年)#第五章 其他军事犯罪
条文
意图散布于众,捏造关于军事上之谣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文句修正。
2019年11月5日修正11月20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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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陆海空军刑法 (民国108年)#第五章 其他军事犯罪
条文
意图散布于众,捏造或传述关于军事上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陆海空军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