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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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8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230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二百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规定装设各种特种交通号志:
         一、车道管制号志
           ㈠三车道以上双向道路,尖峰时间上下行交通量差异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布达双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该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调拨车道管制,以利疏导交通者。
           ㈡两车道之双向道路,尖峰时间上下行交通量差异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布达双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该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邻近平行道路改为临时单向行车,以利疏导交通者。
           ㈢进出收费场站,有指示收费车道启闭之必要者。
           ㈣其他有设置之必要者。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
           道路与铁路平交者,应设置铁路平交道号志。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
           道路中段设有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者,应设置行人穿越道号志。
         四、特种闪光号志
           ㈠警告前方为易肇事路段,得设置闪光黄灯。
           ㈡交岔路口未达设置行车管制号志之标准,得于干道设置闪光黄灯,于支道设置闪光红灯。

2015年5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二百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规定装设各种特种交通号志:
         一、车道管制号志:
          (一)三车道以上双向道路,高峰时间上下行交通量差异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布达双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该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调拨车道管制,以利疏导交通者。
          (二)两车道之双向道路,高峰时间上下行交通量差异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布达双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该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邻近平行道路改为临时单向行车,以利疏导交通者。
          (三)进出收费场站,有指示收费车道启闭之必要者。
          (四)其他有设置之必要者。
         二、铁路平交道号志:道路与铁路平交者,应设置铁路平交道号志。
         三、行人穿越道号志:道路中段设有斑马纹行人穿越道标线者,应设置行人穿越道号志。
         四、特种闪光号志:
          (一)警告前方为易肇事路段,得设置闪光黄灯。
          (二)交岔路口未达设置行车管制号志之标准,得于干道设置闪光黄灯,于支道设置闪光红灯。
         五、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经之交岔路口,应设置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增订第五款以及调整异体字。(峰峰﹑为为﹑启启﹑告告)